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鄭祥如即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曾文英變更為鄭祥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主張其為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 ,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裁定指定曾文英為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保管人曾文英因故辭任職務,經徵得鄭祥如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鄭祥如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管清冊、同意書、身分證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鄭祥如同意擔任台灣旺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