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美月即美擎資訊有限公司、美擎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吳美月即美擎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美擎資訊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 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美擎資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北院忠民連109年度司司字第25號函准予備查,茲該公司已於109年4月28日清算完結,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並經股東審查通過,爰聲請指定為上揭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美擎資訊有限公司為有限公司,依上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181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