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鴻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林鴻誠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鴻旺光電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