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對外代表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選任對外代表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