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時新知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時新知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時新知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時新知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唯一法人股東,並同意由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唯一法人股東,相對人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經監察人審查完竣,聲請人為相對人單一股東,並同意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有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