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張守仁、毛佑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守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佑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守仁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未清償本金百分之零.一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佰元,及其中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懲罰違約金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