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蘭開廈管理委員會、鄭螢玲、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蘭開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螢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4,8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