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柔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柔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