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新臺幣20萬元部分,其借貸期間尚未屆至,提出其清償日得以提前屆至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