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瓊慧、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大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 聲 請 人 黃瓊慧 相 對 人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利息是否變更?如是,應重新具狀陳報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