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王莉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莉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潘雅蘭、孫玉婷、許淑紅、呂佳倫、林雙喜、陳進成、彭美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淑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許淑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有誤,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確認是否請求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公司給付?若有,請釋明與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必要性?二者法人格同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