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育璽貿易有限公司、周秀玲、舜逸工程行、陳國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 聲 請 人 育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玲 相 對 人 舜逸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舜逸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舜逸工程行設址於新北市鶯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