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耿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耿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萬寶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返還借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提供之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戶名皆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應認借款人為蘭陽傢俱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