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碩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