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董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雯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 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分別就2筆借貸契約書之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另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