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One、李祐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案之法定代理人為同一人。請釋明本件得雙方代理之法律上依據為何?或依規約、章程或公司法規定,更正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21樓」,且需有 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