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盧鴻文、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盧鴻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維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郁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