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得文化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抑或10,8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