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趙至偉、智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金葉 林輝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