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幸男、萬寶祿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林祿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幸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寶祿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祿淮 張笑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債務人登記之法定代理人方溪泉經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四四號判決與債務人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已確定,其已非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故本件應以董事林祿淮、張笑寧為法定代理人。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