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詹博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博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鄭景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相對人紐澳德開發有限公司、鄭景川等二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