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偉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偉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豈程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AJ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 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惟查,豈程公司業經經濟部准許解散,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又依公司法第24條、第13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除本法或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有限公司之 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次查,豈程公司經全體股東決議選任劉亞生為清算人,此有股東同意書附卷可佐。經核劉亞生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亦有劉亞生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以,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揭條文所示,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