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廖昱豪、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家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昇昌環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韻 林家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