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甄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世界夢公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溪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溪慶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1月 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蔡溪慶戶籍謄本,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界夢公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世界夢公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