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善忠、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21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鄧筑双、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1%002新臺幣00000000元鄧筑双、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95%003新臺幣00000000元鄧筑双、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9年0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