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6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育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胡育霆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