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徐錦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