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一分班 台北市私立睿智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二分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唐睿哲 相 對 人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謝發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