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氟德司行 法定代理人 李秋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