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尼客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契約書或有相對人簽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