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俊升即揚生開發工程社、劉華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聲 請 人 陳俊升即揚生開發工程社 相 對 人 劉華章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金公司)未給付工程款為由,聲請對榮金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相對人僅係榮金公司與聲請人之聯絡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相對人應負擔本件債務之相關釋明資料,應認其對相對人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