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昇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源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柒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476,500元 │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1,602,000元 │民國109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