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李育昇律師、鄭鈞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一、債務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