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宗晏、樓、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聲 請 人 李宗晏 即債權人 樓相 對 人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