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謝榮富、林洋佐(原名:林建宏、林拱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洋佐(原名林建宏、林拱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