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楊惟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惟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77萬元之計算式(利息部分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不得重複計算)。 二、請提出兩造約定利率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