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高憲生、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陳効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憲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効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