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振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振崇 牛奕蒲 汪根欉 邱詩紋 鄭詠云 劉家聖 洪善慈 前列陳振崇、牛奕蒲、汪根欉、邱詩紋、鄭詠云、劉家聖、洪善慈共同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智 葉逸祥 黃明聖(原名黃治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振崇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牛奕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根欉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詩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詠云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聖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善慈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