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名冊影本或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以釋明為該公司之股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