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債務人吳東祥、謝錦惠於債權讓與通知送達時,確有居住於該地址,並提出釋明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東祥、謝錦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系爭本票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