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分別清楚載明發票人、付款人、票據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之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