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發票人「吳東洋」、「受款人:無」,與系爭本票影本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發票人吳東祥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查系爭本票為記名本票,請提出系爭本票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