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劉癸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名稱(「臺灣富貴基金」或「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聲請狀附表之「受益憑證名稱」一欄空白未填,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受益憑證名稱(應填入「新光臺灣富貴基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