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所載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本票影本、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劉少峯」或「顏澄元、劉少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