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