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邱麒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娟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違約金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4日以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41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 年5 月29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違約金等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