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莊善硯、號4樓、莊振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請人即債 莊善硯 務人 號4樓輔 助 人 莊振昇 莊琬婷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陳昭全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代 理 人 曹��峸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於109年2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有上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查有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積極組合)基金2000單位,經贖回得得新台幣(下同)3萬6010元;存款於 上海商業銀行存款0元、臺灣銀行存款15元、中國信託銀存 款0元、台北榮星郵局1704元,合計1719元【計算式: 15+ 1,704=1,719】;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單各1張,預估解約 金約9566元、2萬1298元;另有勞保給付12萬1709元,惟查 給付原因係因債務人於105年12月14日傷病事故,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核發之傷病給付,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禁止扣押;債務人另陳報有新光人壽保險 理賠金額1萬1136元,惟查系爭給付原因係債務人於108年10月29日所生事故住院觀察治療之保險金,且新光人壽於同年11月已理賠,因係裁定清算開始前之給付,且性質為實支實付,無餘額得列入清算財團;對第三人楊朝陽之債權約13萬元,及對第三人香港金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債權約人民幣10萬元,經查第三人楊朝陽名下僅有西元1994年、2003年出廠之汽車2輛;香港金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查無詳細登記資 料,皆難以變價或以其他方式受償,經多數債權人同意不列入清算財團。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人109年3月12日、13日、4月6日、5月25日 、6月11日、18日陳報狀所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 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基金對帳單、存摺明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三總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圓山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費用收據、新光人壽理賠審核通知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保險公會查詢結果、淡水竹圍段投資案合約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上開清算財產合計6萬8593元【計算式: 36,010+1,719+9,566+ 21,298=68,593】,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且債權人、債務人於收受分配表後,均無任何異議,復經查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