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關 係 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關於「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十行關於「合計32,6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66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