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434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蔡渝翔、陳惠珊、陳淑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