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戴睿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子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17日聲請狀聲明事項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40,000元 與所附本票原本所載票面金額新臺幣504,000元不同,請具 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